法德东恒:《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专题研讨会在法德东恒成功举办

栏目:会员动态 发布时间:2025-10-11 来源: 江苏省创业投资协会 浏览量: 203
分享到:

2025年10月9日下午,由江苏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苏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联合主办,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承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专题研讨会在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八楼大报告厅顺利召开。来自省、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代表、高校学者、破产业务领域律师等嘉宾齐聚一堂,围绕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中的重点与难点问题展开深入研讨,共同为立法完善建言献策。

会议伊始,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主任万永松首先对到访来宾表示热烈欢迎,并在致辞中强调,企业破产法的修订是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市场经济法治体系的关键一环。期待本次研讨会凝聚多方智慧,形成高质量、可落地的修法建议,为立法工作提供切实参考。

在专题研讨环节,江苏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宇坤律师指出,修订草案第31条关于资产管理公司具备管理人资格的规定,需进一步审慎考量。他建议明确该条款中“资产管理公司”的范围是否涵盖AIC、信托公司等主体,如纳入,则应配套制定相应的利益冲突防范规则。

江苏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许贵兵律师,就草案中多个关键条款发表了深度见解。他聚焦于管理人、法院与债权人会议之间的职权配置这一核心问题提出了个人见解。同时,许贵兵律师还对担保财产价值认定基准等实务难题,提出了具体的修改建议。

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维权和惩戒工作委员会主任方磊提出,修订草案第30条中债权人会议可申请更换并推荐管理人的内容应予删除,委任管理人的职权仍应由法院行使。此外,针对草案第171条规定的程序终结后十日内办理注销登记的要求,他认为该期限不利于管理人处理程序终结后的未尽事宜,建议予以调整。

随后,刘露露、赵恒志、陈瑞、王玉莲等多位律师围绕草案中的多个关键条文展开热烈讨论,就实务中常见的程序转换、税务处理、重整计划提交方式等问题提出了诸多具有建设性的修改意见。

江苏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秘书长、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刘思萱表示,此次修订草案整体上呈现出较强的债权人利益保护倾向,但要注意债权人、管理人、法院之间的权利职责边界,并从法理结构出发,分析草案中存在的表述逻辑等问题。另外,她还强调草案第11条中除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保全外,还应增加对债务人财务账册、印章等材料的保全措施,以保障管理人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

最后,江苏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法实务研究中心主任、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旺翔对各方意见作了系统总结,并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对修法方向提出了整体性思路与具体建议。

本次研讨会的研讨成果将在整理汇总后,由何旺翔副教授与刘思萱副教授统稿审订并最终形成专项报告提交至有关部门。

作为本次会议的承办方,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始终致力于企业破产与重整领域的专业深耕与实务创新。未来,法德东恒将继续发挥其在破产业务领域的专业优势,积极投身于立法研讨、司法实践与学术交流,为中国破产法治的进步持续贡献力量。

会前,与会嘉宾一行在万永松主任的陪同下参观了法德东恒大厦的律师办公区域、员工餐厅、青年之家以及律政会客厅等场所。法德东恒律所完善的设施、专业的布局、现代化的办公条件以及浓厚的法律文化氛围给大家留下了深刻印象。